ピ葉殇の 2007-7-28 10:30
森林资源知识问答
[size=3][size=1]1、问:什么是森林资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问:森林分几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 林,水 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 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 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 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3、问:什么是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答:《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4、问:国家对森林资源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 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 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 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5、问:未经批准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6、问:山林权属应如何确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7、问:森林经营者有什么权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8、问: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9、问:林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怎么办?
答:《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林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问:什么森林可以转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 、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 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 权不得转让。
11、问:森林资源转让如何操作?
答:《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森林资源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森林资源转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 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转让森林资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转让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有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三)转让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必须征得合资、合作各方同意。
12、问:没有按规定转让森林资源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的森林未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擅自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方处以该森林资源转让价款总额1%至3%的罚款,其中20%至30%由转让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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