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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 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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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废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3-2110:54:45点击量:[63]
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28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兵环函[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番茄酱厂废水不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的地表水域,而用于农田灌溉时,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进行考核。符合GB5084要求的,可用于农田灌溉。    二、废水直接进入荒漠用于灌溉荒漠植被的,没有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其排放不得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须报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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