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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 关于征收建筑灌浆废水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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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建筑灌浆废水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建筑灌浆废超标排污问题的复函
2003-4-3015:32:57点击量:[131]
关于征收建筑灌浆废水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1998年4月21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环办[1998]25号)     广东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建筑废水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请示》(粤环报[1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10月4日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故标准》(GB8978-1996),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的修订,自1998年1月1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二、建筑废水中污染浓度如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标准,应该按照《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的规定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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