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征收建筑灌浆废
水超标
排污费问题的
复函
2003-4-3015:32:57点击量:[131]
关于征收建筑灌浆
废水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1998年4月21日,
国家环保总局
办公厅环办[1998]25号)
广东省
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建筑废水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请示》(粤环报[1998]6号)收悉。经
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
环境保护局和国家
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10月4日发布了《
污水综合排故标准》(GB8978-1996),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
实施。该标准是对《
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GB8978-88)的修订,自1998年1月1日起代替《
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GB8978-88)。
二、建筑废水中
污染物
浓度如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标准,应该按照《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的规定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国家环保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