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饮食服务业排放废
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
复函
2003-4-2410:54:19点击量:[3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1999]477号 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
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云南省
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昭通地区
环境保护局“关于饮食服务
行业排放废水中“两菌”指标选用标准的请示”的请示》(云环科字[1999]481号)收悉,经
研究,函复如下: 饮食服务
行业排放废水应执行《
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不是饮食服务业的特征
污染物,该标准对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的“两菌”指标没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补充制订该
项目的地方
污染物
排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