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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 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本帖已经被作者加入个人空间 本主题由 fuxu 于 2008-10-17 10:07 分类

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2003-4-2410:54:19点击量:[3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1999]477号    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云南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昭通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饮食服务行业排放废水中“两菌”指标选用标准的请示”的请示》(云环科字[1999]4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饮食服务行业排放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不是饮食服务业的特征污染物,该标准对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的“两菌”指标没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补充制订该项目的地方污染排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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