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
职业安全
健康管理体系
管理工作的
通知
2003-4-49:01:21点击量:[141]
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在
国家经贸委的领导和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经过两年的实践,得到了稳步
发展,同时也积累了很多
经验。到今年10月底,已经批准了16家中介机构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业务;受理了18家中介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资格认可;培训注册审核员1300余人、
企业内部审核员10000余人;注册
国家审核员800余人。经过试点认证机构认证审核,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
企业200余家,另有数百家
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正在建立或试
运行中。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
企业开始接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思想。 但是,最近社会上有的
单位把由
世界上14个组织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
评价系列标准(OHSHS18000)翻译过来,将其作为
国际标准加以宣传和
应用,对
企业产生了误导;也有的
单位和组织擅自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培训教师未经资质许可,培训质量无法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市场秩序,确保该项工作健康稳定
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责之一是\&
quot;指导、协调全国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
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
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
锅炉、压力容器、
电梯、防爆
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今后凡从事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关活动的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和人员,均须通过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下设的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进行机构资格认可和人员培训注册。 二、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三、已经批准受理审查的认证机构和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授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尽快完善内部管理
制度,努力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审核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确保认证工作质量。并将认证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分别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