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
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
生态环境和人民
生命健康,促进我国
经济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
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
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
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
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突出表现为:
(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据
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V类
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二)部分
流域水
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据最新《水
资源调查
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
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
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三)城乡居民
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
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
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四)水污染
事故频繁发生。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
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
事故693起,占全部
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五)守法成本较高,
违法成本较低。水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
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确立的水污染防治
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
排污收费、重点水体总量控制、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限期
治理等基本
制度,对防治水污染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有些
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地方人民
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比较
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和细化;水环境监测
网络不完善,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饮用水安全保障
措施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排污许可
制度、
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
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需要全面推行;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监管手段较弱,需要进一步强化;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不足,需要进一步增强等。
为了适应当前环境保护新情况、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效
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有关水污染防治制度,环保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战略部署,本着从严治污的精神,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水污染防治法》实施
经验的基础上,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即征求了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建设部、交通部、
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以及中石化、
中国钢铁
工业协会、清华
大学等
企业、协会和
研究单位的
意见。经反复
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征求
意见稿)》,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
人民政府的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