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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突出表现为:

    (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V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二)部分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三)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四)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五)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水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确立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重点水体总量控制、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限期治理等基本制度,对防治水污染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有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和细化;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需要全面推行;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监管手段较弱,需要进一步强化;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不足,需要进一步增强等。

    为了适应当前环境保护新情况、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有关水污染防治制度,环保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战略部署,本着从严治污的精神,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即征求了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中石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清华大学企业、协会和研究单位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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