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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本主题由 fuxu 于 2007-12-4 09:53 置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受到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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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全哦。。幸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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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最新版本的水污染防治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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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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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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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08-12-2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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