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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章]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本主题由 fuxu 于 2008-10-18 16:40 分类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环境保护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3-4-2115:50:56点击量:[229]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制度的决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
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镜保护局及直属单位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
 第三条局设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长任领导小组
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人事处和执法处室主任、处长为成员。
 政策法规处为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条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
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显失公正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七)超过法定期限丧失行政执法权的;
 (八)其他执法过错。
 第五条承担过错责任的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大会检讨;
 (四)通报批评;
 (五)扣发奖金;
 (六)行政处分;
 (七)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辞退。
 第六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
认错态度决定免予、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五条所列种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的;
 (二)对造成的错案故意隐匿不报的;
 (三)一年内发生执法过错两次以上的;
 (四)因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案件的来源:
 (一)上级部门批办的;
 (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判决环保部门败诉的;
 (三)经行政复议,原决定被依法改变或者撤消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错误,要求纠正的;
 (五)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
 (六)下级环保部门认为执法过错,请求纠正的;
 (七)其他。
 第九条领导小组自接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办案人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束;确需延长的,由领导小组主任
共同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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