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和
国家环保总局今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
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对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国家环保
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
《通知》指出,清理地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
发展观加强
环境保护的决定》,从源头上
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各级
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
建设法治
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遵循国家法制统一
原则、落实
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科学
发展观,正确理解和把握
环境保护与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全面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行文提请同级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招商引资、优化
投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违反环保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
管理”、“挂牌保护”、“
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违反
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规定,擅自改变
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
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
收费、定额
收费等形式降低
收费标准;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
项目环保
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保准入标准,减少环保准入条件,下放环保事项审批权限;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
《通知》强调,对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由监察机关、环保部门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正式行文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修订。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应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对包括政府网站网页在内的有关宣传材料也应做出相应处理。
《通知》还要求,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加强
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且拒不纠正的,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
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继续实行或出台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监察机关应直接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对发现的典型案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