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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保护署在应用法律处理纳米废物时存在困难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9-30 17:42:05

 

 

美国环境保护署在应用法律处理纳米废物时存在困难

(编译自美国职业安全健康杂志在线,2007年8月)

    根据美国威尔逊中心新兴纳米技术项目报告的研究结果,美国环境保护署必须马上做出重要的决定,评估在应用美国现有废弃处置法律法规处理纳米废弃物时所产生的问题,确保人们可以对新兴的纳米技术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有效的监管。

报告认为美国环境保护署缺少大量纳米废弃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毒性的数据,以致无法形成如何对这些废弃物进行处理的法律基础,导致美国环境保护署在进行决策的过程时,显得困难重重。

    另外,报告认为生产纳米材料的公司、投资者和保险方必须考虑纳米废弃物在环境中加以释放或处置时所可能引起的新的风险和责任。这份名为《纳米材料将流向哪里,纳米材料生命周期结束时的规则》的报告,由美国环境法律研究所的环境法律专家林达·布鲁格林(Linda Breggin)和约翰·培得格拉斯受伍德鲁司威尔逊学者国际中心和皮尔慈善信托(Pew Charitable Trusts)新兴纳米技术项目中心的委托,共同加以完成的。

    该份报告对美国现有的两部法律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令(RCRA)》和《环境综合反应、补偿和义务法令(CERCLA)》(又被称为“超级拨款立法”)中规定纳米技术材料和产品使用寿命终结之后如何进行管理的部分进行了分析。

    他们认为,纳米材料公司必须意识到,根据《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令》和《环境综合反应、补偿和义务法令》以及其他环境立法的要求,公司在进行商业处理和提供财务保障的同时,应承担 “尽其所能,保护环境”的责任,在制定计划书时,必须包括处理和处置纳米材料的内容,并对其进行审查。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考虑根据《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令》和《环境综合反应、补偿和义务法令》,在释放或处置废弃纳米材料和产品时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起草新的保险政策,对现有的保险条例进行解释,对未来可能产生的责任进行规划等问题。而对所有纳米废弃材料风险进行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求环境保护署能够对私人企业,尤其是起步阶段的小公司,开展援助教育,告诉他们《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令》和《环境综合反应、补偿和义务法令》在纳米材料安全方面所做出的规定。

    如今,在美国的市场上已出现了数百种纳米技术产品,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各种形式的纳米材料在结束使用周期之后,如何加以处理和处置。他们可能被加以掩埋、或进入焚化炉进行焚烧,而最终进入空气层、土壤层或水资源中。

美国环境法律研究所所长李斯勒·卡洛塞(Leslie Carothers)在公布这份报告的时候,评论到:“纳米技术使用周期结束时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一问题必须现在就要加以关注,而不是等到美国环境保护署,其他机构和商业协会被迫对法律上不确定性加以答复以及在没有任何指导情况下进行注释时,才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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