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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强拆权谁行使最合适?
严循东 2007年10月31日
● 网络焦点
10月29日新华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解决“违章建筑”这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城乡规划法在法律责任当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政府行使。黄建初指出,关于违章建筑的问题,这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了使问题得以解决,在法律责任当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此他表示,法律明确规定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已经授权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 网络民意
网友:违章建筑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有人说是有关部门不负责任造成的,此话可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全面也不完全。 解决违章建筑问题特别是如何制止违章建筑的发生过去的法律规定是相当乏力的制止是管理部门拆除是法院部门。结果是制止止不住拆除拆不了。现在明确规定违章建筑一发生管理部门有权查封有权拆除。可以肯定违章建筑这一老大难问题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网友:违章建筑不但是摆在地面上的,而且是体积庞大的;建成时间短的要几个月,长的要几年,任何人都看得见,何况还有卫星遥感技术。如果说一般市民看不出是否属于违法违章,那么,政府职能部门的人员是应该知道的。如果管理和执法人员对于个别建筑不太清楚,只要回到单位查阅一下档案就知道了。为什么会等到一个违章建筑建好了,才能发现,才能着手拆除呢?
网友:除了赔偿事主的损失外,还应该追究批核人的法律责任。我只知道在国外建房是要经过市政审批和要进行详细的规划,否则是不可以建也没人敢建!
网友:应该承认,一座违章建筑之所以违章,有时可能实质上并未违反城市规划的要求,而只是没有申请或没有获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或者明显违反规划要求,但还有可能通过改变用途、增加设施乃至部分拆除来消除对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一座违章建筑的成本少则数十万元多则数千万元,拆除本身就是对社会总财富的破坏,当然应该能不拆的就不拆。由法院最后把关,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拆除,尽量通过补办手续或整改等手段消除违章建筑本身对公共利益的危害。
网友:要改变这种法治失范的现象,必须严格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第一方面,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政府和执法部门不能去无端干预。第二方面,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政府和执法部门一定要制止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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