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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节能减排考核办法明年实施后,我估计极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慑于行政的高压问责,地方和企业在数字上做文章,届时都能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二,若中央政府查得严,多数地方和企业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最后也就法不责众,不了了之。其实,计划生育就是一个例子。计划生育也实行一票否决制,从每年上报的数据来看,多数地方都能完成任务,可我们知道,许多地方的超生情况非常严重。上面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的。然而,我们并未听到有哪位官员因此而丢职。
上述情况的出现,是行政指令性减排手段必然要出现的结果。目前,污染减排主要依靠行政指令,减排压力主要由各级政府承担,然而政府并非排污的源泉,甚至也不是耗能大户。排污和耗能的主体是企业,但因为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行政指令向企业下达减排指标,缺乏必要的经济手段使污染减排成为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从而使企业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加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难以对企业起到约束作用。
所以,要真正使企业承担起节能减排的责任,还是要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功能,消除不利于节约资源、削减污染负荷的制度性障碍,包括改革资源产权管理制度、资源定价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建立行业的资源环境绩效标准和识别制度等。行政问责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虽然在某些时候它可以唱主角。与此同时,制订完善的财税政策以弥补现行财税体制下因纵向和横向不平衡加剧、事权不明晰所形成的财权重心上移、事权重心下移造成的环保事权过多由地方承担带来的问题,解决地方在此问题上的与中央的博弈。除此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发挥民众的力量,改善民众参与环保的制度条件,也是解决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的途径。(邓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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